自住宅兩屋打通 可合併稅籍

民眾若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
而將隔壁房屋打通合併使用,
財政部表示,
須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建物合併登記,
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
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自住房屋戶數則可以一戶認定,
只要符合適用自住稅率要件,
就可適用1.2%稅率。

財政部於去年3月發布解釋令,
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
按規定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
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屋建造完成日起30天內,
檢附有關文件,
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設立稅籍據以核課房屋稅。

官員解釋說,由於房屋稅為後端的程序,
前端相關建築法規涉及安全性等,
須先經由地政主管機關辦妥建物合併登記,
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
經申請後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併編房屋稅籍,
稅局就會認定自住房屋戶數以一戶審認。

官員舉例說,某甲有房屋四戶,
其中一戶自己住,
其他三戶分別給已成年子女居住,
雖然符合自住房屋供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要件,
但受限於全國三戶的限制,
僅有三戶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因此,若某甲將其中相鄰二戶合併打通為一戶使用,
且辦竣建物合併登記、
門牌併編及合併房屋稅籍,
如此一來,
打通合併使用的房屋的自住戶數就可認定為一戶,
某甲名下所有房屋也均可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現行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的房屋,
全國合計四戶以上者,
可擇定三戶以內作為「自住房屋」
適用1.2%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原文網址: 自住宅兩屋打通 可合併稅籍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51314137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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