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跳樓」不算凶宅? 房東傻眼!

如果房客跳樓自殺,該房產到底算不算凶宅?

台北市一棟大樓發生房客跳樓事件,
該樓屋主事後想賣屋,
卻遭買方以「凶宅」為由殺價,
共損失了7百多萬,
因此向原房客提告,
沒想到法院卻以「自願跳樓沒有冤情」為由,
判決該男敗訴,引起爭議。

不過,根據內政部公告以及專家意見,
「陳屍地點」才是凶宅認定的關鍵。

北市一社區大樓發生房客跳樓事件,
法院卻以「自殺無冤屈」無由,
辦定該樓房屋非凶宅。

蘋果日報報導,
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將一間13樓房屋租給一名李姓男子,
結果該男子的母親後來因為久病厭世,
選擇跳樓輕生,最後陳屍社區中庭。

事後徐男想賣屋,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
認為他的23坪房產市價2990萬元,
但買方卻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
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
於是徐男提告僅向李男求償200萬元

沒想到,台北地院日前以「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徐男敗訴。

013自願跳樓不算凶宅?房東傻眼2

判決中表示,凶宅並不是法律名詞,
而民間認為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之冤魂,附於屋宅所致,
如果是「自願死亡」,就沒有冤情存在,
而且陳屍地點是在公共區域,因此不算凶宅,判李男免賠。

在此判決中,「自願死亡就沒有冤情」的觀點引起爭議,
似乎日後只要是「自殺死亡」,就難認定為「凶宅」。

但其實關於「凶宅」的認定,
「陳屍地點」似乎才是關鍵。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標的現狀說明書」第11項內容表示,
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的事實,以及在專有部分有例如跳樓等求死行為致死,就算凶宅;

但如果在專有部分遭到砍殺或自殺,卻陳屍別處,就不算是凶宅。

《好房網》總編輯吳光中也提醒,
房產中有人自殺是否形成「凶宅」的認定,陳屍地點是關鍵,
如果是從13樓跳下,陳屍在8樓陽台,則8樓就算是凶宅;

但是如果陳屍地點是在公共區域,
或是墜落之後陳屍於大樓之外的馬路或人行道上,
則該房產在法律上就不易認定為凶宅。

原文網址: 「自願跳樓」不算凶宅? 房東傻眼!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08372107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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