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購買法拍屋,已成民間常見的「撿便宜」管道。
但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
民眾常誤以為同年度土地移轉,
土地公告現值未作調整,
就不必額外負擔土地增值稅。
不過,以低價標購法拍屋,
因土地取得成本低於土地公告現值,
即便土地公告現值沒有調整,
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民眾買賣法拍屋時,
應該一併考慮相關的稅負成本。
民眾在移轉土地所有權時,
土地若有漲價情形,
應以土地漲價總數額乘上累進稅率,
以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方式,
是以土地移轉時的申報移轉現值,
減去取得時的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
並減除土地改良等費用。
申報移轉現值,
則是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買賣雙方簽訂的契約價格為準。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
雖然土地的價值計算,
原則上是以訂約日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但民眾移轉的若是法拍土地,
該次法拍土地的移轉現值,
是在比較拍定日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拍定價格後,
以「較低」者作為繳納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換句話說,以低價取得法拍屋,
可能需要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官員舉例,民眾以低價標到一棟含土地的法拍屋。
該筆土地當期的公告現值為800萬元,
但土地拍定價格只有250萬元。
土地拍定價格較低,
因此土地拍定價格應作為該次法拍土地的移轉現值。
如果民眾在同年度出售該筆法拍屋,
必須就土地從250萬元漲到800萬元的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負甚重。
另外,民眾若是過於頻繁買賣法拍屋,
也要小心會被國稅局認定為營業人,
日後遭補稅加罰。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經理陳信賢指出,
財政部已有發布解釋,
針對明顯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標購法拍屋的民眾,
國稅局可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民眾如果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狀況,
就會被國稅局視作是買賣法拍屋的營業「大戶」。
原文網址: 買法拍屋 當心高額土增稅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32495129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