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王姓女子簽約購買1棟透天厝後,
聽說黃姓婦人6年前遭人酒駕撞進屋內1樓死亡,
提告依契約認定「凶宅」,
要求解約並索回頭期款115萬元。
「死在騎樓不算凶宅」,買主二審敗訴。
高雄地院一審判買方王女勝訴,
二審處理車禍員警作證在騎樓發現黃婦,
不是在屋內,高雄高分院認定非凶宅,
逆轉判王女敗訴,全案定讞。
買方王女提告,
前年5月簽約810萬元向賣方蘇姓屋主,
購買楠梓透天厝,支付頭期款115萬元後,
才聽說屋子曾發生意外。
從事資源回收的黃姓婦人,
遭酒駕的葉姓男子撞進1樓死亡,房子是凶宅,
她提告要求解約,並索回115萬元頭期款。
賣方蘇姓屋主表示,黃婦雖遭撞,
但並未跌進房內,且是送醫後不治,
一般所謂的「凶宅」是指凶殺或自殺身亡,
車禍死亡應該不算。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黃婦到院前已死亡,
鄰居等證人指被害人遭撞進屋內,
符合「凶宅」定義,
判決買方王女勝訴,並索回115萬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時,
傳喚處理車禍的沈姓員警作證說,
他進現場發現肇事轎車撞進騎樓,
他在騎樓雜物堆中,
找到被雜物及回收推車壓住的黃婦,而非屋內。
合議庭認為,黃婦並非死在屋內,
與「凶宅」定義不符,
其他證人所指黃婦被撞進屋內1樓的說法,
並非其親眼所見,改判買方王女敗訴。
原文網址: 死在騎樓不算凶宅 買主二審敗訴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7768139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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