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在騎樓不算凶宅 買主二審敗訴

買方王姓女子簽約購買1棟透天厝後,
聽說黃姓婦人6年前遭人酒駕撞進屋內1樓死亡,
提告依契約認定「凶宅」,
要求解約並索回頭期款115萬元。

「死在騎樓不算凶宅」,買主二審敗訴。

高雄地院一審判買方王女勝訴,
二審處理車禍員警作證在騎樓發現黃婦,
不是在屋內,高雄高分院認定非凶宅,
逆轉判王女敗訴,全案定讞。

買方王女提告,
前年5月簽約810萬元向賣方蘇姓屋主,
購買楠梓透天厝,支付頭期款115萬元後,
才聽說屋子曾發生意外。

從事資源回收的黃姓婦人,
遭酒駕的葉姓男子撞進1樓死亡,房子是凶宅,
她提告要求解約,並索回115萬元頭期款。

賣方蘇姓屋主表示,黃婦雖遭撞,
但並未跌進房內,且是送醫後不治,
一般所謂的「凶宅」是指凶殺或自殺身亡,
車禍死亡應該不算。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黃婦到院前已死亡,
鄰居等證人指被害人遭撞進屋內,
符合「凶宅」定義,
判決買方王女勝訴,並索回115萬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時
傳喚處理車禍的沈姓員警作證說,
他進現場發現肇事轎車撞進騎樓,
他在騎樓雜物堆中,
找到被雜物及回收推車壓住的黃婦,而非屋內。

合議庭認為,黃婦並非死在屋內,
與「凶宅」定義不符,
其他證人所指黃婦被撞進屋內1樓的說法,
並非其親眼所見,改判買方王女敗訴。

 

原文網址: 死在騎樓不算凶宅 買主二審敗訴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7768139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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