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親內財產買賣 無證明者需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表示,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
當事人若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確切證明者,
須在超過免稅額220萬元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
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否則將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並處罰。

二等親內財產買賣,無證明者需報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近來查核轄內案例時發現,
有一民眾甲君主張,因其積欠妹妹欠款,
因此於2013年4月24日,
將其所持有的未上市A公司股票500萬股,
以每股10元移轉給妹妹,藉此抵付股票價款。

不過,國稅局就雙方提供資料審查後,
認定上述股票移轉屬於借貸金額部分為2,300萬元,
剩餘的部分並無法證明借貸關係,
因此應以贈與視之。

也就是以移轉股數500萬股,
乘上贈與日當天A公司每股淨值9.5元,
並減去以支付價款2,300萬元後,
核課贈與總額為2,450萬元,
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
應納贈與稅額為223萬元。

但甲君不服,
主張其向妹妹借款5千萬元用於購買土地,
並立借據為憑,
該借貸屬實應全數核認,
提出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

惟國稅局查核後發現,
只有以轉帳或匯款方式存入甲君帳戶的2,300萬元得予核認借貸外,
其餘依妹妹提供的出借明細彙總,
小額現金提領部分2,700萬元,
但領用資金流向不明,
甲君亦未提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各期支付價款證明,
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行為屬贈與,駁回甲君訴求。

官員提醒,
民眾若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情形,
應由納稅人自行舉證非屬贈與行為,
若所提出的證據無法明確得知確有支付價款,
則視為贈與,若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
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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