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歷來爭議多,
而牽涉了感情與婚姻的問題更令人覺得無解!
一名女性網友在論壇中分享自己遇到的房產問題。
若夫妻雙方未約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
以法定財產制為兩人的夫妻財產制,
此時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
婚後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婚後財產劃分雖讓人覺得傷感情,
身為當事人,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名女性網友在不動產討論區表示,
她與男友穩定交往中且預計步入禮堂,
為了結婚,男友已決定在台北買房子,
頭期款由男友的父親支付,
男友提議,每個月兩萬元的房貸由兩人平均分攤,
而房子先登記在父親名下,
後再過戶到男友名下。
女網友表示,由男友討論此事的口吻看來,
似乎沒有將房子當成夫妻兩人共同持有的財產,
因而心生不安。
大多數的年輕人在結婚之前都會商討購屋置產問題,
如果以一方的名義買房,
開始還貸,假使兩年後婚姻破裂,
此時最常面對到的就是房子的歸屬問題。
詠順法律事務所歐陽仕鋐律師表示,
如果上開房產之價金是婚前一次付清,
即非婚後財產,
縱使在婚姻關係中由男方父親贈與男方,
仍屬無償取得之財產,
他方均無權請求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計算。
而如果案例中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
以男方婚後賺的錢付貸款,
以照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
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
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律師建議,男女朋友若一起購屋,
若無法共同登記時,
可簽訂借款契約或借名登記契約,
同時設定抵押權,
且共同繳納貸款的一方,
應在每次繳費時留下匯款紀錄,
以萬一事後不得已有訴訟紛爭時,
不論是以借款或借名登記契約請求,
或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作為有力證據。
原文網址: 婚前一起付房貸 婚後房子該歸誰?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05973130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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